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阎孟昆先生、刘艳森女士、周静尧先生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阎孟昆先生、刘艳森女士、周静尧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