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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锗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1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2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进行专项评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向战略委员会上报有关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提出意见并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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