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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扬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证券代码:836675 证券简称: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产业园区内秉扬科技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樊荣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5,129,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66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樊书岑因工作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

1.议案内容: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4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10,4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39%;反对股数42,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4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1)。

本议案股东樊荣、桑红梅、樊书岑、樊春、桑雨回避表决,合计123,176,840股。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1.议案内容:

本议案股东樊荣、桑红梅、樊书岑、樊春、桑雨回避表决,合计123,176,84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4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5,087,30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股数42,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表决,无需回避表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4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5,087,30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股数42,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4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表决,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表决,无需回避表决。议案序号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564,46293.0592%42,1006.9408%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舒明杰、陈珏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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