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现将2023年度对立信事务所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立信事务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指派审计项目组于2023年11月14日进点开展预审工作,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3月15日;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开展存货监盘、固定资产监盘工作;2024年1月1日进点正式开展2023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工作,并按照整体时间计划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及各项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2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国际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天职国际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及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原聘任的审计服务机构天职国际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已达到可连续审计年限的上限,因此,公司变更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事务所。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天职国际和立信事务所对变更事宜均无异议,并确认无任何有关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公司前任及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在选聘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和评价,认为立信事务所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对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服务机构进行了审议,同意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视频会议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
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3月13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视频会议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等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立信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评价
1、独立性评价
立信事务所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立信事务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项目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立信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2、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立信事务所根据公司规模配备了充足的审计人员,审计项目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
3、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立信事务所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告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做出的。立信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黄国良 何为军 崔利国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