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积极开展工作。现将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分别为公司独立董事黄国良、崔利国和董事何为军,其中独立董事黄国良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共召开6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1月6日,董事会召开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听取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计划及安排及重点审计事项报告。
与会委员共提出2项审核意见:1.建议对重大收入进行关键审计;2.加强关联方现金流的审计,特别是与集团公司和中煤财务公司财务往来事项的审计。
(二)2023年4月20日,董事会召开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是听取天职国际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总结及重点审计事项报告;二是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三是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四是审议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五是审议关于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议案;六是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七是审议关于2022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与会委员共提出7项审核意见:1.同意天职国际年审总结及评价;2.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认为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总量在合理范围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4.2023年公司融资额度符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5.中煤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其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2023年6月5日,董事会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是审议关于调整2023年度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二是审议关于公司选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与会委员共提出2项审核意见:1.公司及时调整与楚源公司拟
发生的委托加工、后勤服务等关联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2.公司提请开展选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该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启动选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工作,选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四)2023年08月22日,董事会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是听取公司2023年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二是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三是审议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四是审议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五是审议关于《2023年半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六是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资本支出调整计划》的议案;七是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内部审计情况报告。
与会委员共提出7项审核意见:1.建议公司多关注安全专项账户储备余额;2.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4.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5.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
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严格监管,其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6.公司及时调整2023年度资本支出计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及运营风险,强化资金统筹调度,有效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7.公司建立了符合内部控制体系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体系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业务领域和关键控制环节发挥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五)2023年10月13日,董事会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是听取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二是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与会委员提出1项审核意见:同意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2023年12月28日,董事会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是听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计划及安排及重点审计事项报告;二是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内部审计情况报告。
与会委员共提出2项审核意见:1.同意立信事务所年审计划及重点事项安排;2.公司建立了符合内部控制体系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体系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业务领域和关键控制环节发挥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三、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2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国际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天职国际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2、向董事会提出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及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原聘任的审计服务机构天职国际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已达到可连续审计年限的上限。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立信事务所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经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天职国际和立信事务所对变更事宜均无异议,并确
认无任何有关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公司前任及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4、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立信事务所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事务所2023年度审计费用162.08万元(含税,下同) ,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12.0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6、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立信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7、协调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使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高质量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8、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立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符合内部控制体系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在经济业务的处理中设定明确的授权和核准体系,对公司运营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重点管控,内部控制体系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业务领域和关键控制环节发挥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量在合理范围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公司合理预测了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对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
1、报告期内,我们根据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审核了公司出具关于中煤财务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其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与中煤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治理制度,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黄国良 何为军 崔利国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