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我们认真审核公司提交的十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会议资料,对相关议案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议案
作为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我们对公司修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对《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遵循战略引领、业绩导向和价值分配原则,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发挥薪酬资源在企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杠杆作用,建立与公司战略和经营发展相匹配的工资总额管理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工资管理水平。同意公司对《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关于制定《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的议案
作为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我们对公司关于制定《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符合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审批程序规
范,具有可操作性,不违反公司现行管理规章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制定的《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
三、关于修订《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议案
作为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我们对公司修订《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对《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进行修订,有助于有序推进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完善公司经理层成员管理机制,使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机制落地实施,有助于完善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崔利国 彭卫东 黄国良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