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朱劲松、李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4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朱劲松、李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4月3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1号)显示,你所在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天海防务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系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虚构相关游乐设施贸易业务,导致天海防务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虚假记载行为。2018年4月20日,你所为天海防务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对天海防务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你所在对天海防务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中的风险识别
与评估阶段、内部控制相关审计程序、金海运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你们未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