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巨石: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司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具体程序依据《公司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增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新增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司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具体程序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召集人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年度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20日前发出通知,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通知。 发生前条规定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发生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基于上述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