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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关于修订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4-026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要求,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祝贺、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最晚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增进机构未披露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在首次提供信用增进业务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

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

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第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除上述条款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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