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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3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及时披露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祝贺、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第一节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的内容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增进机构未披露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在首次提供信用增进业务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二节定期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临时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八条在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经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

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预算部为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财务预算部负责人为公司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各级经营管理层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财务预算部负责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二)负责准备、草拟和收集所需披露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三)办理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沟通。

第二十九条财务预算部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如下:

(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公司经营情况的

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

(二)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审核批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且就该等信息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部门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确定的内容和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三)严格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财务预算部负责人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委托的公司相关人员代表代行其职责;

(四)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财务预算部负责人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预算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财务预算部负责人报告,同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财务预算部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

人员必须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第三十四条财务预算部负责人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或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当日,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认定所报告或通知的信息为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事务部亦应将需在资本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告知财务预算部。

第三十五条当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财务预算部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公司其他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能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一)财务预算部为保存公司本制度项下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职能部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财务预算部保存;

(三)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临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的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信息披露相关人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或抵触时,从其规定,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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