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3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内容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方式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等互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应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并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该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一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可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或以其他方式做出承诺,承诺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
第十六条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会
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
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联系,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
(九)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实施;
(十一)对投资者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其投资动向,提供决策层参
考;
(十二)将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点、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决策层;
(十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四)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熟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为人诚实守信。第十八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证券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条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如重大诉讼、经营环境重大变动、事故、自然灾害等;公司外部的突发事件,如市场传闻、媒体不实报道、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等。
第二十一条如果发生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会秘书,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公司外部的突发事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后,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对外信息发布等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二十三条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与公司有关的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档案的建立与维护。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