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4-026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3月1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达到”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