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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士达: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4-020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3月1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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