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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职务,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提名委员会的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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