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2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且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超过十年,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经公开招标,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3月18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000人。
3、业务信息
2022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88家,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主要行业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5次、自律
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冯嵩,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凌忠峰,200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5月开始从事IPO公司审计,2013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殷宪峰,2002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45万元,其中年度财务审计收费11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2023年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且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超过十年,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经公开招标,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考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等情况,认为其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公正执业,能保证公司的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报备文件
1、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2、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