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建议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兼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建议进行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的,其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该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