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立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待开庭审理。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二审(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东莞宏源作为原告方。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东莞宏源(一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

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涉案金额:799.93万元。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一审判决东莞少年阿宝向东莞宏源支付租金及没收履约保证金合计475.61万元。东莞少年阿宝提起上诉,申请改判东莞少年阿宝无需支付租金,改判东莞宏源退还履约保证金364.50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尚未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宏源”),与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宝商科技”)、东莞市少年阿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少年阿宝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少年阿宝),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分别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2023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2023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和2024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诉讼进展情况

案号管辖法院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涉案金额案由案情概述目前 进展
(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宏源宝商科技、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7,999,300.12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与理由:2021年12月27日,东莞宏源与宝商科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东莞宏源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宏源智造园园区1、2、3、4、8栋的厂房出租给宝商科技。因宝商科技自2023年9月起再无支付租金,其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东莞宏源诉请依法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一》已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由宝商科技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深圳少年阿宝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深圳少年阿宝、宝商科技承担本案诉讼费。待开庭审理(深圳少年阿宝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截至目前,法院已驳回被告深圳少年阿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深圳少年阿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管辖权异议上诉正在审理中)
(2024)粤19民终3322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少年阿宝(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宏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号为(2023)粤1973民初21429号-1,一审判决:一审原告胜诉。具体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东莞少年阿宝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4)粤19民终3322号,目前正在审理中。二审法院已受理

(2)上诉情况及二审法院受理情况

东莞宏源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已受理东莞宏源与东莞少年阿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9民终3322号,决定本案不再开庭调查。关于东莞少年阿宝上诉有关情况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少年阿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的(2023)粤1973民初21429号-1民事判决,现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3)粤1973民初21429号-1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一》于2023年11月13日解除;

2、请求依法撤销(2023)粤1973民初21429号-1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23日期间的租金1,111,137元;

3、请求依法撤销(2023)粤1973民初21429号-1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退还履约保证金3,645,000元;

4、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尚未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