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讨论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