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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4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607P)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2017年间,你公司为解决参股公司上海高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历史宕账,账外累计向公司建筑承包商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500万元,虚假平账,其中2000万元债务于2023年11月已被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确认,5500万元处于诉讼程序。2023年6月,你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计提2000万元预计负债,全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你公司上述隐瞒负债、虚假平账、不当会计确认等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2013年-2023年期间的定期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管理层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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