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18日在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66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常利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披露)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7.61亿元,与去年相比基本持平略降,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81亿元,同比下降27.81%。2023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06元/股,与上年相比减少了26.3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3.48%,与上年相比减少12.47个百分点。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预算方案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更好地回报股东,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公司目前总股本为2,943,426,102股,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为69,634,252股,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扣除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后,股本数为2,873,791,8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4.17元(含税),预计分派现金红利12亿元左右(含税)。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分派的金额以公司发布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6.审核通过公司2023年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报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报告》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进行披露)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17号解释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7号解释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8.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4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编制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年度经营结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9.对公司依法运作、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从会议通知、会议召集和召开情况、董事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各次会议所作决议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内字[2024]001100013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