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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股票简称:骏鼎达 股票代码:301538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Jdd Tech New Material Co., Ltd(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四年三月

特别提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骏鼎达”)股票将于2024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骏鼎达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具体属于“C制造业”中的“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截至2024年3月5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2.01倍。

截至2024年3月5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2 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2年)
002130.SZ沃尔核材6.960.48770.447114.2715.57
300731.SZ科创新源18.38-0.2113-0.2722--
301005.SZ超捷股份30.060.59420.342550.5987.75
605005.SH合兴股份15.150.47480.444031.9134.12
605255.SH天普股份13.680.19070.149471.7591.56
605298.SH必得科技10.200.32570.280231.3236.41
688386.SH泛亚微透30.600.44780.356768.3485.79
平均值25.8328.70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3月5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平均值计算剔除了科创新源、超捷股份、天普股份及泛亚微透;注4:因《招股意向书》中提及的可比公司文依电气属于创业板审核终止企业,故未在上表中列示。

本次发行价格55.8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0.2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8.7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2.0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9,483,107.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新材料”范畴,一直以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公司产品的主要下游应用领域汽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通讯电子等也是一直以来国家政策鼓励的重要产业。上述政策环境为公司的业务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受益于此,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得以实现较快速度的增长。

尽管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多元领域,风险较为分散,但若未来国家相关行业政策发生调整,导致相关下游产业需求下降,公司仍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及需求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公司下游主要行业汽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和通讯电子发展趋势较好,公司上述行业相关收入分别为27,540.06万元、40,368.02万元、47,337.62万元和24,205.05万元,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约31.11%,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和增量来源。

2018年至2020年,全球和国内汽车产销量呈现下降趋势,2021年至2022年,随着新能源汽车发展等因素,产销量有所回升。尽管公司主营产品广泛应用于各大领域,风险较为分散,但是未来如果由于宏观经济等原因给下游行业整体景气度带来负面影响,公司仍可能面临下游需求减少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风险

国内市场使用的高分子改性保护材料主要由辉门、德芬根等外资厂商供应。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已成为国内高分子改性保护材料领域的优势企业之一,产品技术和服务能力达到外资领先品牌的水平,并已取得多家知名终端主机厂的认可。然而,公司的主营产品应用范围广泛,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客户需求变化和产品技术更新,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行业发展规律,并持续保持产品技术和服务优势,可能将面临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新客户开拓风险

汽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等公司下游主要行业对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性的要求较高,对进入供应链体系的资格认证较为严格,认证周期较长。因此,客户通常会与供应商体系内的供应商形成较为稳固的长期合作关系,从而形成一定的准入壁垒。

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空间较为广阔,新客户开拓是公司业绩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若公司未来新客户开拓效果不理想,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不能及时供应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树脂材料、复丝等均需要对外采购。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主要的成本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60.08%、61.54%、61.42%和60.40%。报告期内,受上游石油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原材料价格存在波动,未来若主要原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则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若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公司交付采购的原材料,将可能影响公司的生产销售计划,亦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假设报告期内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分别上涨5%和10%,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利润总额的变动情况如下:

原材料价格 上涨幅度利润总额变动测算
项目2023年 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5%变动金额(万元)-465.33-909.19-775.80-501.86
变动幅度-8.01%-7.13%-6.77%-6.08%
10%变动金额(万元)-930.67-1,818.38-1,551.60-1,003.71
变动幅度-16.03%-14.25%-13.54%-12.16%

(六)全球汽车芯片供应短缺引发的行业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主要销售并应用于汽车行业,因此终端汽车主机厂的产销情况对公司业绩情况影响较大。2021年以来,全球汽车芯片出现阶段性紧缺的情况,致使全球范围内终端汽车主机厂的生产计划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传导至上游使得汽车零部件行业亦受到一定冲击。未来若汽车芯片供应出现紧缺情况,终端汽车主机厂的生产计划将可能不同程度放缓,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七)产品价格及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功能性保护套管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80%,系公司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功能性保护套管的平均单价分别为1.74元/米、1.84元/米、

1.90元/米和1.92元/米,呈现逐年上升的变化趋势,2023年1-6月单价较2020年提高约10.68%。

毛利率方面,公司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8.75%、45.96%、43.30%和42.14%,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石油化工制品,近三年受石油价格持续上升的影响,毛利率略有所下降,2023年1-6月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毛利率较低的金属材质编织套管的销售占比有所提升以及随着江门工厂建成使用,厂房及新购置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增加,制造费用有所上升。

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和毛利率水平受下游产业的发展状况、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员工薪酬水平、产能利用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主要产品价格和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假设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的平均单价分别上升和下降5%,在单位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毛利率和利润总额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价变动幅度毛利率变动和利润总额测算
项目2023年 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上升5%毛利率变动+2.60 pct+2.54 pct+2.40 pct+2.28 pct
变动后毛利率47.93%49.15%51.98%54.33%
利润总额变动金额(万元)1,331.502,610.742,333.031,629.88
变动后利润总额(万元)7,137.5015,371.1713,792.129,881.02
下降5%毛利率变动-2.88 pct-2.81 pct-2.65 pct-2.52 pct
变动后毛利率42.45%43.80%46.92%49.52%
利润总额变动金额(万元)-1,331.50-2,610.74-2,333.03-1,629.88
变动后利润总额(万元)4,474.5110,149.699,126.076,621.27

注:毛利率为各年成本均剔除运费后的综合毛利率

(八)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0,127.12万元、12,684.42万元、17,597.19万元和18,198.4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6.45%、41.00%、47.68%和46.14%。其中,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报告期各期末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8.06%、99.22%、98.96%和97.69%,账龄较短。

尽管公司应收账款所对应客户均是与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报告期内回款及时,但是如果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延长,将会影响营运资金的日常周转并导致公司整体资金成本上升。此外,若客户未来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技术更新及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474.63万元、6,848.45万元、9,135.23万元和8,654.1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11%、22.14%、24.75%和21.94%,其中,各期末库龄一年内的占比分别为86.35%、92.31%、93.59%和92.03%,公司存货库龄较短,规模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理水平。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库存”的生产模式,且公司客户多已合作多年且信誉良好,但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规模可能继续增加,若未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要客户违约,公司存货将存在跌价的可能性,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通讯电子等领域,若发生洪水、地震、火灾、战争和其他突发性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十一)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24.03%、28.36%、24.64%和

25.90%。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温,公司产品亦在加征关税范围。报告期内,公司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269.43万元、4,727.90万元、4,065.97万元和1,844.78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97%、10.15%、7.80%和6.95%,占比较低。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存在针对公司或公司主要产品的贸易摩擦政策。

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若未来全球贸易摩擦升级,则可能对公司产品的国际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3〕1853号文,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骏鼎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骏鼎达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骏鼎达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93号),同意骏鼎达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骏鼎达”,证券代码为“30153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9,483,10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3月20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3月20日

(三)股票简称:骏鼎达

(四)股票代码:30153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483,10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0,516,893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16,893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17%。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

(十五)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 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杨凤凯12,321,769.0030.80%2027年3月20日
杨巧云11,749,827.0029.37%2027年3月20日
新余博海2,596,792.006.49%2025年3月20日
红土智能2,083,331.005.21%2025年3月20日
新余骏博520,000.001.30%2025年3月20日
深创投(CS)416,667.001.04%2025年3月20日
龙贤311,614.000.78%2025年3月20日
小计30,00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限售股份516,893.001.29%2024年9月20日
网下无限售股份4,633,107.0011.58%2024年3月20日
网上发行股份4,850,000.0012.13%2024年3月20日
小计10,000,000.0025.00%-
合计40,000,000.00100.00%

注1: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新余博海、新余骏博相关的股份激励方案设置的限制性股权锁定期均将于2024年底前到期,早于上表中的可上市交易日期,因此,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到上表中的可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3月20日)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853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1,000.00万股,达到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3〕3-40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9,496.89万元和11,018.41万元,合计为20,515.3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Jdd Tech New Material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凤凯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9月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8月28日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
经营范围塑胶产品、电子产品、绝缘材料、编织产品、灯饰配件、计算机软硬件、五金制品、金属制品、隔热保温材料的科技开发与销售;电热工具、裁切工具、电子工具、电子元器件、热风筒、发热器件、包装材料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信息咨询;编织产品、电子塑胶产品、五金制品、金属制品、隔热保温材料的生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同意登记机关调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主营业务高分子改性保护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具体属于“C制造业”中的“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邮政编码518104
联系电话0755-33666001
传真号码0755-36653251
互联网网址http://www.jddtech.com.cn/
电子信箱ir@jddtech.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刘亚琴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755-3665322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发行前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杨凤凯董事长、总经理2021.9.17-2024.9.161,232.18-1,232.1841.0726%
2杨巧云董事、副总经理2021.9.17-2024.9.161,174.98-1,174.9839.1661%
3杜鹃董事、副总经理2021.9.17-2024.9.16-27.047727.04770.9016%
4杨波董事2021.9.17-2024.9.16-11.764211.76420.3921%
5刘亚琴董事、董事会秘书2021.9.17-2024.9.16-5.19365.19360.1731%
6曾新晓董事2021.9.17-2024.9.16----
7卢少平独立董事2021.9.17-2024.9.16----
8谭小平独立董事2024.1.5-2024.9.16----
9邢燕龙独立董事2021.9.17-2024.9.16----
10刘中仁监事会主席2021.9.17-2024.9.16-3.89523.89520.1298%
11雷艳监事2021.9.17-2024.9.16-2.85652.85650.0952%
12黄莉监事2021.9.17-2024.9.16-1.29841.29840.0433%
13王朵副总经理2021.9.22-2024.9.21-23.580723.58070.7860%
14肖睿财务负责人2021.9.22-2024.9.21-21.905421.90540.7302%
15张宝辉技术负责人2021.9.22-2024.9.21-7.39527.39520.2465%

注:杜鹃通过新余博海、新余骏博分别间接持有公司18.0477万股、9万股;杨波通过新余博海、新余骏博分别间接持有公司8.7642万股、3万股;刘亚琴通过新余博海间接持有公司5.1936万股;刘中仁通过新余博海间接持有公司3.8952万股;雷艳通过新余博海间接持有公司2.8565万股;黄莉通过新余博海间接持有公司1.2984万股;王朵通过新余博海、新余骏博分别间接持有公司15.5807万股、8万股;肖睿通过新余博海、新余骏博分别间接持有公司15.9054万股、6万股;张宝辉通过新余博海、新余骏博分别间接持有公司3.8952万股、3.5万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杨凤凯先生和杨巧云女士分别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41.07%和39.17%

的股份,两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80.24%的股份,杨凤凯先生出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杨巧云女士出任公司的董事和副总经理。杨凤凯先生和杨巧云女士为夫妻关系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因此杨凤凯先生和杨巧云女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

杨凤凯先生,198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11102198109******,通讯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机电技术应用专业,中专学历。2001年8月至2003年9月,任深圳市锐洋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4年9月至2015年8月,任骏鼎达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巧云女士,198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30421198109******,通讯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任东莞市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02年6月至2003年9月,任深圳市锐洋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经理;2004年9月至2015年8月,任骏鼎达有限监事;2009年3月至2017年1月,任香港骏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前,除新余博海和新余骏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安排外,本公司不存

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和出资结构

1、新余博海

2015年5月,骏鼎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杨凤凯和杨巧云分别将其持有的5%的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新余博海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新余博海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5年5月21日
认缴出资额200万元
实缴出资额2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杜鹃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新余博海直接持有本公司259.68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8.66%,系本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本公司董事及高管杜鹃。截至报告期末,新余博海中的所有合伙人均是本公司的员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在持股平台中的出资额、出资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持有财产份额 (万元)持有财产份额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在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1杜鹃(GP)13.906.95%18.05董事、副总经理、东莞骏鼎达经理
2肖睿12.256.13%15.91财务负责人
3王朵12.006.00%15.58副总经理、市场部经理
4杨波6.753.38%8.76董事、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厂长
5刘亚琴4.002.00%5.19董事、董事会秘书
6黄兴4.002.00%5.19研发工程师
序号姓名持有财产份额 (万元)持有财产份额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在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7张宝辉3.001.50%3.90技术负责人、研发 经理
8刘中仁3.001.50%3.90监事会主席、市场 总监
9雷艳2.201.10%2.86监事、审计经理
10黄莉1.000.50%1.30监事、生产组长
11彭俊杰1.000.50%1.30战略品类经理
12付闯20.0010.00%25.97市场部经理
13张军9.004.50%11.69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厂长
14王宁9.004.50%11.69昆山骏鼎达厂长
15陈莉6.503.25%8.44财务部经理
16徐学良6.003.00%7.79生产主管
17谭霞6.003.00%7.79市场主管
18罗彪6.003.00%7.79厂务经理
19林铭钊5.502.75%7.14东莞骏鼎达厂长
20陈永喜4.002.00%5.19人力资源部总监
21莫深兰4.002.00%5.19采购主管
22肖勇4.002.00%5.19设管主管
23罗中华4.002.00%5.19业务员
24张维4.002.00%5.19业务员
25朱东梅4.002.00%5.19业务员
26谢朝国4.002.00%5.19生产组长
27丁晓芳4.002.00%5.19业务员
28刘婷4.002.00%5.19市场主管
29林琳4.002.00%5.19业务员
30伍华慧3.601.80%4.67业务员
31尚云飞3.301.65%4.28生产主管
32李发元3.001.50%3.90业务员
33刘红贵2.201.10%2.86技术员
34喻南2.001.00%2.60工艺工程师
35赵忠杰2.001.00%2.60业务员
36李操2.001.00%2.60品质经理
序号姓名持有财产份额 (万元)持有财产份额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在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37胡超群1.300.65%1.69业务助理
38廖云飞1.000.50%1.30研发工程师
39杜成阳1.000.50%1.30生产主管
40何仕贵1.000.50%1.30生产技术员
41马陈城1.000.50%1.30工艺主管
42王晨1.000.50%1.30研发主管
43严艺明1.000.50%1.30工程师
44刘德奎1.000.50%1.30生产经理
45孙志勇1.000.50%1.30厂务经理
46高耀军1.500.75%1.95开发工程师
合计200.00100.00%259.68——

2、新余骏博

新余骏博直接持有本公司52.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1.73%,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余骏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9年12月10日
认缴出资额676万元
实缴出资额676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睿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五一南路195号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咨询;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019年12月,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同意设立新余骏博员工持股平台进行员工激励。

新余骏博是本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本公司高管肖睿。截至报告期末,新余骏博中的所有合伙人均是本公司的员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在持股平台中的出资额、出资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持有财产份额(万元)持有财产份额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在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1肖睿(GP)78.0011.54%6.00财务负责人
2杜鹃117.0017.31%9.00董事、副总经理、东莞骏鼎达经理
3王朵104.0015.38%8.00副总经理、市场部经理
4张宝辉45.506.73%3.50技术负责人、研发经理
5杨波39.005.77%3.00董事、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厂长
6付闯130.0019.23%10.00市场部经理
7尹喜斌26.003.85%2.00IT经理
8朱丽13.001.92%1.00合并主管
9孙伟东13.001.92%1.00业务员
10汤健13.001.92%1.00工程师
11李国丰13.001.92%1.00业务专员
12刘洋13.001.92%1.00计划主管
13潘强13.001.92%1.00测试中心主管
14盘金元13.001.92%1.00工程师
15唐心灵13.001.92%1.00精益组长
16陈小菊13.001.92%1.00生产主管
17张丽6.500.96%0.50厂务助理
18李庆6.500.96%0.50项目主管
19马帅6.500.96%0.50开发工程师
合计676.00100.00%52.00-

(二)股权激励的锁定期安排

1、新余博海

依据与员工持股平台新余博海相关的股权激励方案,授予的限制性股权自授予之日起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止为第一次锁定期(总计约五年)。如公司在第一次锁定期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或者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净利润达到或者超过3,600万元人民币,自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限制性股权提前解锁。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超过3,600万,达到了规定业绩相关的解锁条件,第一次锁定期结束。后经新余博

海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通过,新余博海第二个锁定期(以下简称“稳定期”)为从2019年7月开始计算5年,且如果公司上市成功,但对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时间长于上述稳定期的,上述稳定期延长至公司股票锁定解锁之日;对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时间短于上述稳定期的,则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上述稳定期提前届满。新余博海上述稳定期将于2024年7月到期,早于新余博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解锁之日(2025年3月20日),因此,新余博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稳定期将自动延长到发行人股票锁定解锁之日(2025年3月20日)。

新余博海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新余骏博

依据与员工持股平台新余骏博相关的股权激励方案,为配合发行人的未来上市计划,并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性,方案设置的锁定期为五年(自2019年11月开始计算)。如果公司上市成功,但对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时间长于锁定期,锁定期延长至上述股票锁定解锁之日。除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的转让、回购外,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权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新余骏博上述锁定期将于2024年11月到期,早于新余骏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解锁之日(2025年3月20日),因此,新余骏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到发行人股票锁定解锁之日(2025年3月20日)。

新余骏博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新余博海和新余骏博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以及后续历次股权变更如涉及到需要进行股份支付情形的,公司均已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较小。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不影响公司控制权。上述两次股权激励均已授予完毕,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其他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也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四)新余博海和新余骏博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新余博海和新余骏博为本公司激励员工的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出资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登记或备案程序。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杨凤凯12,321,769.0041.07%12,321,769.0030.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杨巧云11,749,827.0039.17%11,749,827.0029.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新余博海2,596,792.008.66%2,596,792.006.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红土智能2,083,331.006.94%2,083,331.005.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新余骏博520,000.001.73%520,000.001.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深创投(CS)416,667.001.39%416,667.001.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龙贤311,614.001.04%311,614.000.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516,893.00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无限售股份--4,633,107.0011.58%无限售期限
网上无限售股份--4,850,000.0012.13%无限售期限
合计30,000,000.00100.00%40,000,000.00100.00%-

注1: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5:新余博海、新余骏博相关的股份激励方案设置的限制性股权锁定期均将于2024年底前到期,早于上表中的限售期限到期之日,因此,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到上表中的限售期限到期之日(2025年3月20日)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14,595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杨凤凯12,321,769.0030.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杨巧云11,749,827.0029.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新余博海2,596,792.006.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红土智能2,083,331.005.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新余骏博520,000.001.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深创投(CS)416,667.001.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7龙贤311,614.000.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9.000.10%-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26.000.03%其中1,173.00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其余股票无限售期限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660.000.03%其中1,066.00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其余股票无限售期限
合计30,062,475.0075.16%-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5.82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5.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4.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0.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9.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4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50.0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71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8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8.50%。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1,000.00万股。

根据《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111.17737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20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15.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85.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39306981%,申购倍数为4,178.73309倍。

根据《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4年3月13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4,809,911股,认购金额268,489,232.02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40,089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5,150,000股,认购金额287,473,000.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0,089股,包销金额为2,237,767.98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400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5,8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406.6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3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7,413.32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5,023.80
审计及验资费用1,150.00
律师费用739.8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8.1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1.61
合计7,413.32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3、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7.4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一)募集资金净额为:484,066,754.93元

(二)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0.00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6.08元(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2.86元(按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聘请的天健审计了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3-40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天健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0-12月和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4〕3-6号”《审阅报告》。公司2023年全年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2024年1-3月预计业绩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8110901011301691461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755936134810006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41020300040080400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4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43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电话:020-38381080传真:020-38381070保荐代表人:艾立伟、温杰联系人:艾立伟、温杰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保荐人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艾立伟、温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艾立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广州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方时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强瑞技术IPO项目、联合利丰IPO项目、深圳燃气收购东方燃气资产包财务顾问项目、汉柏科技双创公司债项目、简阳水投公司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温杰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南网科技IPO项目、华润材料IPO项目、凡拓数创IPO项目、南网能源IPO项目、江苏卓易IPO项目、华特气体IPO项目、英可瑞IPO项目、铭普光磁IPO项目、津膜科技IPO项目;广州发展非公开发行项目、海印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津膜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乾照光电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润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绿色动力可转债项目、中金岭南可转债项目、韶钢松山可转债项目;韶钢松山公募增发;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津膜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碧桂园控股红筹债;海印股份资产证券化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9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所持有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4、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外,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7、本人减持非集中竞价取得的股份的,或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

8、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博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从2019年7月开始计算5年(以下简称“稳定期”),在此期限内,除根据本计划规定进行的转让、回购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持的合伙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如果公司上市成功,但对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时间长于上述稳定期的,上述稳定期延长至公司股票锁定解锁之日;对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时间短于上述稳定期的,则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上述稳定期提前届满。上述稳定期将于2024年7月到期,早于合伙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解锁之日(2025年3月20日),因此,合伙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稳定期将自动延长到发行人股票锁定解锁之日(2025年3月20日)。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红土智能及深创投承诺

自骏鼎达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骏鼎达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骏鼎达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17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将持有的骏鼎达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全部收益归骏鼎达所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股东新余骏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依据与员工持股平台新余骏博相关的股权激励方案,为配合发行人的未来上市计划,并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性,方案设置的锁定期为五年(自2019年11月开始计算)。如果公司上市成功,但对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时间长于锁定期,锁定期延长至上述股票锁定解锁之日。除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的转让、回购外,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权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新余骏博上述锁定期将于2024年11月到期,早于新余骏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解锁之日(2025年3月20日),因此,新余骏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到发行人股票锁定解锁之日(2025年3月20日)。

(五)股东龙贤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

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

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杜鹃、杨波、刘亚琴、刘中仁、黄莉、雷艳、王朵、肖睿、张宝辉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通过新余博海/新余骏博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所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9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有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外,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杨凤凯、杨巧云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由发行人予以公告。

7、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博海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如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本企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4、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通过本企业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执行。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由发行人予以公告。

7、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红土智能及深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如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17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本企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预期将参考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5、本企业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由发行人予以公告。

7、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凤凯、杨巧云、杜鹃、杨波、刘亚琴、刘中仁、黄莉、雷艳、王朵、肖睿、张宝辉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发行人制定了《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称“《稳定股价预案》”),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

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的30%且不高于从公司领取的全部现金分红;

(3)单次及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

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及其实施期间并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该等具体方案。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3)自《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发行人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及其实施期间并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应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同意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如届时持有发行人股票)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如未能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发行人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及其实施期间并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及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因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规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健全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承诺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根据《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就利润分配有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承诺

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如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骏鼎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将依法如实披露本人及近亲属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信息。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优先权,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

5、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6、本人保证本人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遵守本承诺。

7、若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所有;本人愿意承担因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8、本承诺函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时为止。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承诺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本人近亲属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规范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2)本人及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本人及关联方与发行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①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将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承诺

(1)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部分)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新余博海、红土智能、深创投、新余骏博、龙贤承诺

(1)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及时公开说明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②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若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未履行一系列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未按其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

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5、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公司承诺,公司以及上层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7、公司确认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本承诺函为公司真实、自愿、自由的意思表示。

8、若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艾立伟 温 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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