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科林电气股票代码: 60305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砚如通讯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西路123号金正君
庭小区5号楼2单元12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屈国旺通讯地址: 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红旗大街南降
壁路段科林电气(南区)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 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7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8
三、前期权益变动情况 ...... 18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 18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备查文件 ...... 25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李砚如,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指 | 屈国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砚如、屈国旺 |
科林电气、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海信网能 | 指 |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海信集团控股公司、海信网能控股股东 | 指 |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李砚如、屈国旺向海信网能协议转让其持有的25%无限售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委托剩余75%的限售流通A股股份的表决权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本报告书 | 指 |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 | 李砚如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010519540720**** |
住所/通讯地址 | 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西路123号金正君庭小区5号楼2单元1201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 屈国旺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010419690913**** |
住所/通讯地址 | 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科林电气(南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12年3月26日,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五人共同签署了《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书》,五人自此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
2015年4月23日,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五人签署了《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上市起60个月届满后失效。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4月14日到期届满。
2022年4月13日,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五人签署了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不再续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砚如、屈国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李砚如、屈国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积极为把握新能源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将所持无限售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转让至海信网能,将限售流通A股股票表决权委托给海信网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12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砚如持有上市公司14,627,68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4%)。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屈国旺持有上市公司14,3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砚如持有上市公司10,970,76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3%),但不再持有任何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屈国旺持有上市公司10,762,5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4%),但不再持有任何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4年3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砚如与海信网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科林电气3,656,920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1%)转让给海信网能持有,不超过李砚如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5%。每股转让价格为25.5元(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总价款为93,251,460元。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024年3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屈国旺与海信网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科林电气3,587,500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转让给海信网能持有,不超过屈国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5%。每股转让价格为25.5元(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总价款为91,481,250元。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024年3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砚如与海信网能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李砚如拟将其持有的合计不超过10,970,760上市公司股份(占协议签署日科林电气股份的4.83%)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信网能行使。在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间,因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
2024年3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屈国旺与海信网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屈国旺拟将其持有的合计不超过10,762,5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协议签署日科林电气股份的4.7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信网能行使。在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间,因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砚如签订的主要协议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体
转让方:李砚如
受让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656,9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1%)转让给受让方,不超过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5%。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3)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5.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共计93,251,460元。
转让方将其所持有剩余上市公司最高10,970,7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83%)的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4)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共计27,975,438元,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0%,共计18,650,292元,在除需提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转让方完税证明之外,其他过户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共计46,625,730元,在交割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受让方的权利非义务)、且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交割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经各方签署并持续有效;
2)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限售等权利受限情形;
3)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或已经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且自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未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4)转让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亦未出现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5)本次交易已取得受让方有权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6)受让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法律、财务及业务的尽职调查,且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7)上交所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已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如需);
9)无特定政府命令。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限制或禁止本协议交易的任何政府命令;10)无法律程序或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转让方及/或上市公司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求,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协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件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股份数量、价格调整机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7)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
2)转让方在此承诺,转让方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确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业务结构及声誉不受损害,维护与客户、渠道商、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良好关系,在正常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与上市公司一直以来从事的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3)转让方在此承诺,不得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利用自身权限,同意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过渡期内采取或促使下列行动:
a) 修改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 除日常经营业务中产品销售外,兼并、整合、出售任何资产;
d) 变现、解散或清盘,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本结构调整或重组,或任何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事项;
e) 授权或发行任何证券,包括任何股权证券、公司债券、期权或者期权承诺;
f)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调整董事、监事人选及人数,新聘或改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g) 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会计政策、规范或原则作出变更;
h) 对业务的性质作出任何改变或对机构设置作出会影响到公司资质、运营
或财务状况的改变,停止或终止业务的全部或部分;
i) 宣布、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已披露事项除外);j)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放弃任何债权;k)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发生任何债务,在日常经营业务中产生的应付账款及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事项除外;l) 提供对外授信、借款或担保;m) 超出上市公司日常业务经营范围而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固定资产和财产,在该资产及财物之上设立任何质押、抵押或担保,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保证;
n) 签订非正常生产经营性质的合同;o)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提起或和解任何请求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及法律程序;
p) 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存续、经营、再融资、发行证券或对于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2、《表决权委托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李砚如
乙方(受托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表决权委托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最高10,970,7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83%)的表决权于委托期限内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乙方行使,最终甲方委托的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额由乙方依其需求确定,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较早者:
①委托之日起满12个月;
②乙方任何方式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29.9%之日。
3)双方同意,委托期限内,当乙方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后,乙方再以任何方式增持部分股份的,每增持80万股,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40万股股票的委托;或每增持80万股整数倍数股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40万股相同倍
数的股票委托。乙方书面通知之日,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4)除上述3约定外,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部分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则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5)在委托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6)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3)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定期股东大会;
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该表决权委托系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对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4)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屈国旺签订的主要协议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体
转让方:屈国旺
受让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
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58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转让给受让方,不超过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5%。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3)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经各方经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5.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91,481,250元。
转让方将其所持有剩余上市公司最高10,762,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74%)的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4)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共计27,444,375元,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0%,共计18,296,250元,在除
需提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转让方完税证明之外,其他过户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共计45,740,625元,在交割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受让方的权利非义务)、且全部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交割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经各方签署并持续有效;2)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限售等权利受限情形;3)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或已经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且自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未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4)转让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亦未出现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5)本次交易已取得受让方有权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6)受让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法律、财务及业务的尽职调查,且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事件或情形;
7)上交所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已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如需);
9)无特定政府命令。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限制或禁止本协议交易的任何政府命令;
10)无法律程序或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转让方及/或上市公司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求,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协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件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股份数量、价格调整机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7)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2)转让方在此承诺,转让方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确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业务结构及声誉不受损害,维护与客户、渠道商、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良好关系,在正常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与上市公司一直以来从事的主营业务保持一致。3)转让方在此承诺,不得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利用自身权限,同意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过渡期内采取或促使下列行动:
a) 修改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c) 除日常经营业务中产品销售外,兼并、整合、出售任何资产;d) 变现、解散或清盘,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本结构调整或重组,或任何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事项;e) 授权或发行任何证券,包括任何股权证券、公司债券、期权或者期权承诺;f)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调整董事、监事人选及人数,新聘或改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g) 对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会计政策、规范或原则作出变更;h) 对业务的性质作出任何改变或对机构设置作出会影响到公司资质、运营或财务状况的改变,停止或终止业务的全部或部分;i) 宣布、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已披露事项除外);j)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放弃任何债权;k)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发生任何债务,在日常经营业务中产生的应付账款及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事项除外;l) 提供对外授信、借款或担保;m) 超出上市公司日常业务经营范围而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固定资产和财产,在该资产及财物之上设立任何质押、抵押或担保,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保证;
n) 签订非正常生产经营性质的合同;o) 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提起或和解任何请求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及法律程序;
p) 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存续、经营、再融资、发行证券或对于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2、《表决权委托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屈国旺
乙方(受托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表决权委托
1)甲方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最高10,762,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74%)的表决权于委托期限内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乙方行使,最终甲方委托的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额由乙方依其需求确定,并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较早者:
①委托之日起满12个月;
②乙方任何方式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29.9%之日。
3)双方同意,委托期限内,当乙方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后,乙方再以任何方式增持部分股份的,每增持80万股,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40万股股票的委托;或每增持80万股整数倍数股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40万股相同倍数的股票委托。乙方书面通知之日,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4)除上述3约定外,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部分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则相应解除委托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权益或表决权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则,如需要)。
5)在委托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6)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3)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定期股东大会;
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该表决权委托系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对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4)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前期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3、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为减少,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砚如未在上市公司以外其他公司任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屈国旺存在在上市公司以外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6、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取得其同意意见、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准备工作。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其所持有的科林电气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_____________
李砚如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_____________
屈国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_____________
李砚如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_____________
屈国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文件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股票简称 | 科林电气 | 股票代码 | 60305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砚如、屈国旺 | 信息披露义务注册地 | 李砚如: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西路123号金正君庭小区5号楼2单元1201 屈国旺: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科林电气(南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李砚如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李砚如持股数量:14,627,680股 李砚如持股比例:6.44% 屈国旺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屈国旺持股数量:106,744,404股 屈国旺持股比例:6.3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李砚如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李砚如持股数量:10,970,760股 李砚如持股比例:4.83% 李砚如持股变动数量:-3,656,920股 李砚如持股变动比例:-1.61% 李砚如持有表决权数量:0股 李砚如持有表决权比例:0% 李砚如持有表决权变动数量:-14,627,680股 李砚如持有表决权变动比例:-6.44% 屈国旺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屈国旺持股数量:10,762,500股 |
屈国旺持股比例:4.74%屈国旺持股变动数量:-3,587,500股屈国旺持股变动比例:-1.58%屈国旺持有表决权数量:0股屈国旺持有表决权比例:0%屈国旺持有表决权变动数量:-106,744,404股屈国旺持有表决权变动比例:-6.32%
屈国旺持股比例:4.74% 屈国旺持股变动数量:-3,587,500股 屈国旺持股变动比例:-1.58% 屈国旺持有表决权数量:0股 屈国旺持有表决权比例:0% 屈国旺持有表决权变动数量:-106,744,404股 屈国旺持有表决权变动比例:-6.32%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4年3月15日 方式: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