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长盈精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996,16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88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899,999,987.84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9,616,034.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0,383,953.71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08号),截至2020年11月9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净额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中。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各存管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内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 | 109,200.00 | 89,070.82 |
2 | 5G智能终端模组 | 198,537.00 | 98,967.58 |
合计 | 307,737.00 | 188,038.40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决定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置换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情况,由采购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额度。
2、支付承兑汇票时,由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经逐级审批后,财务部根据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定期统计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并编制置换清单。置换清单经董事长审批,并由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未来通过上述方式等额置换募集资金的金额由会计师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一并确认。
4、财务部须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置换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有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电子债权凭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杨佳倩 | 詹 超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