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振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人,代表股份60,35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4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持有股份为60,34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32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合计持有股份1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其中现场出席0人,网络方式出席2人),合计持有股份1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9%。
2.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2024年3月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白云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截至征集表决权截止时间,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白云提交委托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蔡颖、邢紫龙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0,3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颖、邢紫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