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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为建立健全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确保前条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等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符合本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该预案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如需调整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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