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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资实业: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编号:临2024-014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明确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需求与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公司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应满足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网络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明确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其他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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