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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远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履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2023年审计资质及工作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资质审查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及项目人员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审计工作监督情况

1、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审前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信永中和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工作安排是合理的,积极保障公司年审工作的正常运行。

2、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且听取了信永中和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的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解决问题,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避免工作中出现不合规的情形。同时,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信永中和出具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了其编制的202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3、在取得信永中和提交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确保信永中和编制的报告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三、总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评估,信永中和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信永中和参与审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在审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受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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