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维远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作出相应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本章程新增两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九十九条),后续引述条款序号均需相应修改。

条款原章程条款内容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外):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

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财务资助情形。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九)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财务资助情形。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财务资助情形。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代为行使。

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股东。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本章程的修改;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九)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换届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或者增补董事、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九十日内持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换届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或者增补董事、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八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如出现否决议案、非股东大会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第九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

(十七)审议定期报告;

(十八)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的设立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定期报告; (十八)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和考核。

公司董事会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该等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和考核。 公司董事会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该等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公司董事会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的具体细则并选举产生该等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本人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监事应当本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第九章通知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 第二节 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新增条款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新增条款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为准。

本次修订章程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