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就齐峰新材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审议程序
鉴于前述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期
届满日(即2025年2月1日)。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事项内容、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1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上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刘 昊 王 娜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