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国内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总金额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公司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概述
1、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金融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保理预付款。
2、合作机构
拟开展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资信优质的金融机构,具体合作金融机构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根据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等因素进行选择、确定。
3、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保理方式
交易对方根据公司申请,受让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款
项等资产,由保理交易对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相关保理服务。根据应收账款转让业务项下风险是否转移,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业务期限
保理业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公司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3)实施额度
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
(4)业务相关利息费用
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主要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
二、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为了加速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应收账款余额,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有利于推动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