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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

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

近日,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收到银川中院作出的(2023)宁01破17-1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裁定对宝塔石化等167家(不含宝塔实业)公司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指定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宝塔石化等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宝塔石化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银川中院的通知[(2023)宁01破申29-1号],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银川中院提出对宝塔石化进行破产重整申请(公告编号:2023-085)。

2023年11月30日,宝塔石化收到银川中院作出的(2023)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宝塔石化的重整申请(公告编号:2023-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2月20日,管理人以宝塔石化等167家公司系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劳动人事混同、经营管理混同且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为由,向银川中院申请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银川中院收到管理人申请后,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管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听证会各方意见,认定管理人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裁定:对宝塔石化等167家公司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指定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宝塔石化等167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管理人。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当前实际控股股东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督促相关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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