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8 证券简称:中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的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认真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该事务所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2024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玲,2005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8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巴倩,2022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曹博,2010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费用
鉴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号),预计2024年审计范围将会扩大。因此,根据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结合市场水平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在2023年的审计费用基础上增加审计费用44万元。增加后,2024年度审计费用共计118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8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选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过程中,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予以认可,认为其具备继续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3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