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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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表》,结合其他相关资料,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功富先生、张福顺先生、刘自成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其中:张功富先生、张福顺先生2023年度全年任公司独立董事,刘自成先生自2024年2月23日起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
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