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佰维存储证券代码:
68852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3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佰维存储、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 | 指 |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权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权益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注销的期间 |
归属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监管指南第4号》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佰维存储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佰维存储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佰维存储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孙成思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何瀚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孙成思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何瀚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3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孙成思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何瀚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4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佰维存储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董事会结合近期股价变化,综合考虑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成本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总量由3,000万股调整至1,5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2,400万股调整至1,23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600万股调整至26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内容一致。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佰维存储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佰维存储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3月14日
2、首次授予数量:1,23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3,032.9136万股的
2.87%
3、首次授予人数:10人
、授予价格:
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限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限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1 | 孙成思 | 中国 | 董事长 | 450 | 30.00% | 1.05% |
2 | 何瀚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 425 | 28.33% | 0.99% |
3 | 徐骞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50 | 3.33% | 0.12% |
4 | 王灿 | 中国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110 | 7.33% | 0.26% |
5 | 刘阳 | 中国 | 副总经理 | 50 | 3.33% | 0.12% |
6 | 蔡栋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5 | 1.00% | 0.03% |
7 | 黄炎烽 | 中国 | 财务总监、董秘 | 25 | 1.67% | 0.06% |
小计 | 1125 | 75.00% | 2.61%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3人) | 110 | 7.33% | 0.26% | |||
三、预留部分 | 265 | 17.67% | 0.62% | |||
合计 | 1500 | 100.00% | 3.49% |
注: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拟向公司董事长孙成思先生授予
万股限制性股票,持有的激励额度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5%;拟向公司总经理何瀚先生授予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持有的激励额度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99%。
、合适的激励总量与价格能够切实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结合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从而推动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重点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合理确定拟授予董事长孙成思先生、总经理何瀚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岗位的重要性、价值贡献度相匹配。本激励计划兼顾激励效果的同时,设定较为严谨的考核体系,需要激励对象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因此,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6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各年度营业收入及总市值考核目标(A) | |
触发值(An) | 目标值(Am) |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5亿元,且公司总市值在2024年度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180亿元。 |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公司总市值在2024年度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200亿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且公司总市值在2025年度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200亿元。 |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5亿元,且公司总市值在2025年度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250亿元。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元,且公司总市值在2026年度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250亿元。 | 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且公司总市值在2026年度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30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市值”为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对应的总市值,下同。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各年度营业收入及总市值考核目标(A) | A≥Am | 100% |
An≤A<Am | 50% | |
A<An | 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部门层面组织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部门层面的组织绩效按照公司专项组织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组织绩效层面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组织绩效KPI得分(M) | M≥80 | 80>M≥60 | 60>M |
部门层面归属比例(Y) | 1.0 | 0.8 | 0 |
10、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专项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个人绩效评价得分(S) | S≥85 | 85>S≥75 | 75>S≥60 | 60>S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 1.0 | 0.8 | 0.6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和所属部门组织绩效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部门层面归属比例(Y)×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佰维存储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调整事项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王丹丹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
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
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