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适用 □不适用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是 □否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84,744,77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2元(含税),送红股0.0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00股。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 和胜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824 |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
姓名 | 李江 | 徐徐 | ||
办公地址 | 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 | 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 | ||
传真 | 0760-86283580 | 0760-86283580 | ||
电话 | 0760-86283816 | 0760-86283816 | ||
电子信箱 | zqb@hoshion.com | zqb@hoshion.com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 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致力于成为技术驱动的新材料和新能源集成部件供应商,推动高端工业铝合金材料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和消费电子行业的应用。公司综合运用熔铸、挤压、深加工、集成装配等环节的各项工艺技术,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和消费电子行业客户提供“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公司主要的产品工序如下图所示。
本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 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业务和消费电子业务。除上述两大业务板块外,公司还拥有一部分耐用消费品业务和其他业务。
新能源汽车业务的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电池托盘、电池托盘配件、模组结构件、电芯外壳等电池结构件产品,以及防撞梁、吸能盒、底盘门槛梁等车身结构件产品。
新能源汽车部件业务(电池结构件)图示
新能源汽车部件业务(车身结构件)图示
消费电子业务的主要产品包括:手机中框和背板、平板电脑中框和背板、笔记本电脑外壳等消费电子板材,电脑硬盘磁碟臂、激光打印机感光鼓等消费电子精密结构件,以及移动电源外壳等消费电子外观结构件。
耐用消费品业务的主要产品包括淋浴房、婴儿车、吸尘器等结构件。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氧化受托加工、铝棒受托加工等。
消费电子业务图示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元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 2019年末 | |
总资产 | 2,271,782,647.97 | 1,537,045,436.42 | 47.80% | 1,429,370,546.3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088,610,670.99 | 868,565,479.80 | 25.33% | 778,433,402.42 |
2021年 | 2020年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2019年 | |
营业收入 | 2,410,228,581.04 | 1,484,493,575.73 | 62.36% | 1,333,115,571.2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6,268,578.82 | 75,439,431.51 | 173.42% | 10,393,241.1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03,094,261.53 | 68,645,652.13 | 195.86% | 6,587,540.1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291,193.79 | 37,325,841.93 | 29.38% | 41,565,511.0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2 | 0.41 | 173.17% | 0.0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2 | 0.41 | 173.17% | 0.0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1.15% | 9.16% | 11.99% | 1.36%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营业收入 | 425,901,910.27 | 521,293,635.14 | 614,590,349.82 | 848,442,685.8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6,343,777.81 | 39,398,270.06 | 50,329,385.32 | 80,197,145.6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6,083,324.69 | 38,628,209.17 | 50,087,628.56 | 78,295,099.1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 13,482,992.03 | 44,647,312.47 | -13,712,750.10 | 3,873,639.39 |
流量净额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2,428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5,740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 0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李建湘 | 境内自然人 | 29.22% | 53,974,624.00 | 40,480,968.00 | 冻结 | 67,664.00 | ||||
霍润 | 境内自然人 | 8.94% | 16,522,510.00 | 0.00 | ||||||
金炯 | 境内自然人 | 5.56% | 10,269,378.00 | 0.00 | ||||||
黄嘉辉 | 境内自然人 | 5.15% | 9,521,964.00 | 7,141,473.00 | ||||||
宾建存 | 境内自然人 | 4.17% | 7,711,422.00 | 0.00 | ||||||
李江 | 境内自然人 | 4.05% | 7,482,028.00 | 5,611,521.00 | 质押 | 3,000,000.00 | ||||
李江 | 境内自然人 | 4.05% | 7,482,028.00 | 5,611,521.00 | 冻结 | 67,664.00 | ||||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 | 其他 | 3.34% | 6,175,400.00 | 0.00 | ||||||
李清 | 境内自然人 | 3.07% | 5,670,970.00 | 0.00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达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72% | 3,184,200.00 | 0.00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29% | 2,387,960.00 | 0.00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李建湘,股东李江为李建湘之胞弟,股东宾建存为李建湘之姐夫,股东李清为李建湘之胞妹;股东霍润为股东黄嘉辉的母亲,以上构成关联关系。 |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和胜在安徽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胜新能源汽车高端部件项目,并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2021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682,962股(含本数),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718.32万元。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截至到2022年3月28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已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
3、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和胜新能源汽车高端部件项目(一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安徽和胜为实施主体,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投资和胜新能源汽车高端部件项目(一期),并与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及其《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