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拟采取的措施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怀书:
王 波:
孙振华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