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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为完善和健全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公司在制定分红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及间隔期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际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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