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新大洲”)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情况如下: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如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
1 | 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 |
合计 | 40,000.00 |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一)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高位,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1-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67.82%、68.62%、66.00%和65.34%,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未来债务融资空间,适时调整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0.85亿元,应付账款1.76亿元,其他应付款4.36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28亿元,流动负债合计15.63亿元,负债合计余额为19.63亿 ,公司财务负担较大。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4.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财务负担,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补充运营资金,助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现主营业务为煤炭采选业,从事牛肉食品的经营等。近年来受内部、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面临着挑战,煤炭主产业经营较稳定,牛肉业务经营亏损效益不佳。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公司在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营运资金投入,提振上市公司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资金主要通过自身积累及向银行借款的方式解决,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压力,且借款额度受银行相关政策影响较大,如果没有大量稳定持续的流动资金进行补充,将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以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因业务扩展而产生的营运资金需求,缓解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压力,助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并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流动性风险将有所降低,现金流压力适当缓解,有利于保障盈利能力,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提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治理规范、内控完整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与完善,从而形成了较为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也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保管、使用、投向以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从而保证募集资金规范合理的使用,以防出现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投向涉及的报批事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未来各项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报批事项。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的整体影响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本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同时增加,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合理,经营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加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将减轻公司债务压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