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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高科:关于与中航财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财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资金的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条 对风险预防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全面负责。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控制,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三) 重在预防、及时处理。持续关注中航财司经营情况,及时发现、识别、评估和预警风险因素,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二章 风险预防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计划财务部、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及纪检部/审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是风险预防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对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 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

作,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

(二) 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成员:计划财务部、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及纪检部/审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评估风险、及时上报、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形成风险预防处置情况报告等,相互协调,共同控制,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一)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中航财司的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计划财务部、纪检部/审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联合评估中航财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由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董事会审议,同时严格按照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计划财务部通过定期取得中航财司的财务报表、查询中航财司披露信息、查询监管机构官网、接收航空工业集团通知和中航财司主动告知等方式跟踪中航财司的经营状况。中航财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计划财务部应每半年度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中航财司的资产负债等状况以及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等金融业务情况。如发现经营异常情况及时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中航财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中航财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10%的;

(二)中航财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中航财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

(三)中航财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航财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中航财司的出资额,如影响中航财司稳健运行,或出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四)中航财司的股东对中航财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的;

(五)中航财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可能影响中航财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的;

(七)中航财司经营业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22年第6号)中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规定情形的;

(八)中航财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要求的;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风险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八条 存款等金融业务发生风险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督促中航财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情况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九条 突发性风险处置完毕后,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联合中航财司对突发性关联资金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加强对中航财司的监督,并要求其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突发性风险处置完毕后,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重新对中航财司关联资金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视风险因素是否消除决定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该对风险突发事件登记记录,以供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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