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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拟用募集资金
1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78,710.8278,710.82
2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47,226.9747,226.97
3补充流动资金25,000.0025,000.00
合计150,937.79150,937.79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有序推进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8,575.21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金额为2,572.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572.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有序推进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欢宋震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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