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闫华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闫华红:
你担任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独立董事期间,你配偶于2024年2月21日买入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8,000元,并于2024年3月7日卖出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4,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闫华红女士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的学习与掌握,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