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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2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09
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
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㈢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㈣ 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
     ㈥ 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
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
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㈠ 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㈡ 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㈢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㈣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
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
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㈠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㈡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㈢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㈣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臵换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
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⑴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⑵ 交易标的成交绝对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500
万元;
     ⑶ 交易标的(股权交易除外)产生的利润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⑷ 交易标的(股权交易除外)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
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㈤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上述第㈣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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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⑶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㈥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⑴ 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⑵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㈦ 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㈧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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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㈣项的规定。
     ㈨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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