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1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㈠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㈡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㈢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㈣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㈤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㈠ 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
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㈡ 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㈢ 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㈣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持
续、有效沟通;
㈤ 互动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广大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㈥ 诚实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
营状况;
㈦ 高效低耗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
低沟通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㈠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㈡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㈢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㈣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㈤ 企业文化建设;
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㈥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㈠ 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
有效性;
2、《上海证券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
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公告同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㈡ 股东大会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了现场会议之外,可以积极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时间。
㈢ 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1、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
2、在公司网站(网址为:www.shjb600838.com)开设投资者关系
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㈣ 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者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2、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公司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
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来访
调研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投资者要求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
进行预约,经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公司相关部门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和记录工作。
㈤ 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可视情况举办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
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
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2、在实施融资计划时,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3、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相关人员不得在沟通
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
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㈥ 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或泄漏
未公开的信息;
2、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
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
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向董事会秘书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
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㈦ 邮寄资料
1、公司可以根据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
机构和人员;
2、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邮寄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
秘书需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㈠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㈡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㈢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㈣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制
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
七届三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董
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㈠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