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或“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年报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中兴华所2023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所资质条件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兴华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2.人员信息
2022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83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63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4,514.9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5,088.5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11.50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15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4,809.90万元。
中兴华所在公司所属制造业行业中审计上市公司客户61家。
二、中兴华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中兴华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兴华所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了核查。
中兴华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与公司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中兴华所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