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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乳业:关于延长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证券代码:832786 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公告编号:2024-016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4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470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10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5.00元,发行数量为5,227.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作出相关承诺,现根据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

二、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以下简称“ 锁定期 ”) 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者还承诺: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 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止目前,已触发上述承诺中的延长锁定期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数量(股)持有比例原锁定期截止日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日
1党涌涛54,405,06026.02%2024年10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2乔世荣11,000,0005.26%2024年10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3薛虎8,000,0003.83%2024年10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4黄立刚6,000,0002.87%2024年10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5陈勇5,580,0002.67%2024年10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6杜旭林4,854,0002.32%2024年10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7高智利4,107,0001.96%2024年10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8王喜临3,042,0001.46%2024年10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9党晓超303,9700.15%2024年10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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