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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达:关于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3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12月24日,你企业与衢州酷特互联网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酷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你企业通过重整方式取得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106,043,500股股票(占ST实达总股本的4.87%)转让给衢州酷特,转让后股份不发生交割,你企业代衢州酷特继续持有ST实达上述股票。2021年12月27日,你企业承诺不存在代持ST实达股票的情形。你企业未如实将上述事项告知ST实达,导致ST实达在2021年12月31日《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企业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主体系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并非上市公司主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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