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 鸿达 公告编号:临 2024-030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中院”)送达的《通知》及内蒙古新中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中贾”)《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新中贾以中谷矿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为由,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对中谷矿业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西部环保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临2023-068)。
2、中谷矿业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内03破申1号】、《决定书》【(2024)内03破1号】、《通知书》【(2024)内03破1号】等文件。根据该等文件,鄂尔多斯中院已于2024年1月11日受理了新中贾公司对中谷矿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就该案的管辖法院事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4)内民辖5号批复,同意将该案移送至乌海中院审理,由乌海中
院集中管辖、协调审理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和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系持有中谷矿业公司100%股权的法人股东,系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已指定管理人,为了统筹偿债资源、减少债权人的程序成本、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分发挥两家公司的产业联动效应。乌海中院指定乌海市海南区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史利强、副区长秀芳、海南公安分局局长刘建平、海南区发改委主任刘天庆、乌海市政府金融办金融发展科科长郭文晶、海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达、乔慧、丁凯、海南区工信和科技局局长刘惊涛、区司法局局长王斌、区财政局局长朱杰、区人社局局长贾怀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田胜明、区医保局局长葛万龙、海南区税务局局长赵登峰、海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马海飞、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担任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由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担任。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内蒙古新中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03月28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中谷矿业大楼
4、法定代表人:庞民悦
5、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
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炼焦;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铁合金冶炼;石灰和石膏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数字技术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保温材料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网络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量子计算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煤炭洗选;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非食用盐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煤炭开采;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1、被申请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02月05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郝海兵
5、注册资本:33,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电石、烧碱、液氯、盐酸、PVC树脂生产、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焦炭、煤炭、兰炭、铝锭、氧化铝、石灰石、白灰、硅铁、硅铁石批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破产重整申请事由
申请人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对中谷矿业进行破产重整。
(四)《民事裁定书》的简要内容
2024年3月15日,乌海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内03破申1号】,受理申请人对中谷矿业的破产重整申请,裁定书的简要内容如下:
2023年12月,申请人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对中谷矿业进行破产重整。
2024年1月11日,鄂尔多斯中院受理新中贾对中谷矿业的重整申请。鄂尔多斯中院就该案的管辖法院事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2024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民辖5号批复,同意将该案移送至乌海中院审理。
乌海中院查明,中谷矿业于2010年2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郝海兵,登记机关为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石、烧碱、液氯、盐酸、PVC树脂生产、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焦炭、煤炭、兰炭、铝锭、氧化铝、石灰石、白灰、硅铁、硅铁石批发、销售。新中贾提供其与中谷矿业的《财产抵押借款合同》《还款和处置抵押物协议》证实其对中谷矿业享有到期债权,中谷矿业到期未能履行,其作为债务人属于破产适格的主体。中谷矿业注册资本为33,000万元人民币,已经建成成熟、完善的PVC、烧碱、电石生产线,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且该案经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将管辖权移送乌海中院审理,故乌海中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乌海中院认为,中谷矿业不能履行到期的新中贾债权,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且中谷矿业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较多,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中谷矿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情形。另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39条的规定,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系持有中谷矿业100%股权的法人股东,系关联企业。乌海中院于2023年9月26日受理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两个公司均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由乌海中院对两案进行集中管辖、协调审理更有利于统筹偿债资源,保障职工权益、减少债权人成本及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更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乌海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内蒙古新中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五)《决定书》【(2024)内03破1号】主要内容
2024年3月14日,乌海中院根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6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乌海中院于2023年9月26日受理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和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并协调审理两个破产重整案件。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系持有中谷矿业公司100%股权的法人股东,系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已指定管理人,为了统筹偿债资源、减少债权人的程序成本、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分发挥两家公司的产业联动效应。乌海中院指定乌海市海南区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史利强、副区长秀芳、海南公安分局局长刘建平、海南区发改委主任刘天庆、乌海市政府金融办金融发展科科长郭文晶、海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达、乔慧、丁凯、海南区工信和科技局局长刘惊涛、区司法局局长王斌、区财政局局长朱杰、区人社局局长贾怀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田胜明、区医保局局长葛万龙、海南区税务局局长赵登峰、海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马海飞、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担任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由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10、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追回权、取回权;
11、对债权申报材料应当登记造册,并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
12、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13、乌海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通知书》【(2024)内03破1号】主要内容
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中院于2024年3月14日裁定受理中谷矿业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中谷矿业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乌海中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3、自乌海中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中谷矿业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中谷矿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乌海中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乌海中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人接管中谷矿业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网络方式召开,中谷矿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必须准时参加。
二、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一)若中谷矿业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中谷矿业为公司下属主要经营实体之一,公司仍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截至2024年3月15日,子公司乌海化工对中谷矿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33,000.00万元,公司对中谷矿业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22,286.52万元。中谷矿业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与乌海中院和破产重整管理人沟通相关事宜。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未获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冻结状态,公司持有的中谷矿业100%股权处于被冻结状态。若相关股东、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2年度,中谷矿业营业收入119,522.12万元,占合并报表24.78%;营业利润-2,924.65万元,占合并报表-7.34%。2023年上半年,中谷矿业营业收入66,204.54万元,占合并报表33.97%;营业利润-34,947.01万元,占合并报表
65.18%。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截至本次信息披露日,中谷矿业尚未收到鄂尔多斯中院关于受理其破产重整的裁定等相关文件。
三、备查文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内03破申
1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内03破1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4)内03破1号】。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