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
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盛剑明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盛剑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盛剑明: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5%时,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继续减持公司股份553,289股,占公司股份的0.18%。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收到上述决定书后,盛剑明先生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减持行为。后
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