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京先生、薛祖云先生和达正浩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京先生、薛祖云先生和达正浩先生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在报告期内(2023年度)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止,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担任任何职务,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5.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人员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