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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董事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局下设董事局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局报告工作并对董事局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局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局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局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战略委员会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局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局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公司董事局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局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局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局的授权对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并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拟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战略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3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局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将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期限要求。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晚于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局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可以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局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不晚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通报。

第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

第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局秘书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委员的其他关联/关连人士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前款所称“关连人士”定义与《香港上市规则》相同。第四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局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局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规则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规则的解释文本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自动失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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